
公告日期:2017-03-1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7)68号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姚利萍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7.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9. 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
正补充公告》;
10.公司于2017年3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
1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2017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补充公告》。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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