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生化: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钱江生化资讯
2024-04-18 19: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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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4月17日经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协调小组 1993(41)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 年 10月,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
新注册登记,取得 3300001000730 号营业执照。2010 年 7 月,因公司变更登记
相关事项,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330000000051386。2016 年 9 月,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29396622。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3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5万股,另有原内部职工股220万股一并于199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QIANJIANG BIOCHEMICAL CO.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邮政编码:314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86,658.5766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宗旨:依靠高新技术,发挥机制优势,提高规模效益,实现科学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丰厚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物农药技术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
饲料原料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农药生产;农药零售;农药批发;兽药生产;兽药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肥料生产;饲料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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