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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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 14:00 在云南省安宁产业园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15 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国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0,980,4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8.561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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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980,0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390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00,3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71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6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00,4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71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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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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