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新潮能源2023年年度报告
ST新潮资讯
2024-04-26 22: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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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公司代码:600777 公司简称:新潮能源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及除董事戴梓岍、独立董事赵庆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戴梓岍、独立董事赵庆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董事戴梓岍认为:既然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审计报告出具无保留的意见,却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给了否定意见,那这个内控事项对公司经营、对报表出具的影响到底是什么,如果影响不大,出具否定意见是否恰当,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说明,所以对年报无法给出判断,且不完全认同议案中有关内部控制有关的描述;独立董事赵庆认为: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于对会计师内控审计意见的尊重,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判断,仅不同意《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中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表述内容。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负责人刘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Bing Zhou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娜
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年度实现合并净利润2,595,546,767.72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95,546,767.72元。2023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2,378,656,911.87 元;截至 2023年12 月31 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6,657,204,139.08元,其中可以转增为股本的余额为6,639,791,337.94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2023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母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和发展战略等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020 年 11 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托违约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
自然人,要求本公司根据《差额补足协议》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5.82 亿元。2022 年 2 月,公司收
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判定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 1,585,666,666.67 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
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别在 7,978,551 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2023 年 2 月,公司收到《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1734 号,判定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 95,140 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80,869 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述 3 家公司分别在 4,787,130.6 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负担 2,642,777.8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核实论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非基于担保法律关系引起,公司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440 号,裁定驳回公司、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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