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
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占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
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
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
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
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
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
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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