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中国海防资讯
2024-04-26 18: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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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名会
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应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
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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