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
海航科技资讯
2022-09-27 17: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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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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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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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

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海航科技, A 股证

券代码: 600751;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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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李维艰,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 勇,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姜 涛,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于杰辉,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2〕 6 号)、

《关于对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2〕 7 号)、《关于对李维艰、

朱勇、姜涛、向国栋、白静、胡正良、申雄、庞连义、薛艳、于

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2〕 8 号)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21 年 5 月 19 日,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 上

述预案中, 公司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不

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

为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

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

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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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大新华物流) 承诺,协助公司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上述相关方同时

承诺,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

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

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提示性公告称,截至承诺到期日,相关承诺方未完成上

述承诺事项。

另经查明,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资产购买预案(摘

要)》 称,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6 艘散货运输船舶;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披露《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和《第十一届第三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临 2022-049)称,相关资产购买计划通过董事

会决议。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2-055)称,相关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目前正在进行后续交接手续。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方案中

对于出售重大资产后限期内置入资产的公开承诺,涉及公司后续

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相关承诺方应当严格遵守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置入

符合要求的资产。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

东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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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相关承诺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2.23 条、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维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时任董事兼总裁朱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具体负责人,时任董

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于杰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推

动公司及时履行承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3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

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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