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0-3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
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权限,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
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
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