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1997-01-10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地向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申明:
本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转让所持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同》,据此,本公司将协议受让中国工商银行所持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000万股,占总股本的30%,协议受让价格为6450万元人民币,此次协议受让事宜已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16号文《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转让所持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和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工银办[1996]227号文《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转让所持新疆金新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批复的通知》批复同意。目前,本公司正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批复精神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并将提请本公司1996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披露信息,使本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能与该项目的关联人同时了解信息,公司董事会特此作出警告性公告。
该协议受让事宜完成全部报批手续并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后,本公司董事会承诺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予以公告。
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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