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9-18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12GW0028-02 号
致: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江成律师、张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0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刊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
话等内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09 月 17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福州市洪山园路 68 号招
标大厦 A 座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邹金仁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2 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85,459,623 股,占公司
总股份 24.31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12 年 09 月 1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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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在福州市的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的有公司在福州市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㈡ 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票 85,459,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2012—2014)》
同意票 85,459,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唱票、计票、监票
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议案已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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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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