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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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
复核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张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轶,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李亚利,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及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亚利作为公司2021年度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22年4月30日,中兴财光华所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未按规定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经监管督促,直至2022年7月14日,中兴财光华所才出具《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专项说明,2021年福建岚台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向ST实达子公司北京铸凰丰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铸凰)支付了销售货款,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涉及的影响已消除。2022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北京铸凰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便将资金转回付款方,上述回款为虚假回款,公司实际并未收回货款,消除保留意见的依据不实。经监管督促,中兴财光华所于2022年12月24日补充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称对前述虚假回款事项重新审视并进行了复核,认为因公司已将北京铸凰于2021年12月处置,前述虚假回款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恰当的。
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2021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对公司影响重大。中兴财光华所及年审会计师未按规定及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且2022年7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存在对上期保留意见消除的依据不实问题,反映出会计师在年度报告审计中未能勤勉尽责。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实施项目复核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情况。
综上,中兴财光华所、张磊、王轶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亚利作为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勤勉尽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2.1.2条、第12.1.3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年度报告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张磊、王轶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亚利予以监管警示。
请中兴财光华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中兴财光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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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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