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1995年11月7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5]152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913700007234238017。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1996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HANDONGLUBEICHEMICAL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
邮 编:251909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986,607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及现有优势,大力发展化工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化工业为主,多方位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公司知名度,使公司实力不断壮大,并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氢氧化钠、磷酸、磷酸二铵、硫酸、工业溴、液氯、盐酸、次氯酸钠溶液、氢气,水泥生产、销售;工业盐的生产销售;海水养殖;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复合肥料、生物有机肥料、控释肥料的生产销售;废酸处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票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北企业集团1995年10月25日决定以其核心企业山东鲁北化工总厂资产、负债评估并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募集设立公司。上述净资产于1995年12月18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出资已经全部缴足。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50,986,607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提保、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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