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07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
股票代码:600722
收购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签署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6 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 16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股份”)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将其直接持有的全部金牛化工股份协议转让给冀中股份。但因冀中集团为冀中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收购已获得冀中集团董事会、收购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收购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4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6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3
第三节 收购方式 ......14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牛化工、上市公司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曾用名: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
称:金牛化工,股票代码:600722
收购人、冀中股份 指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曾用名: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冀中能源,股票代码:000937
本报告书摘要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冀中集团 指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河北金牛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峰峰集团 指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国资委 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次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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