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4-19
致: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河北金牛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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