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交设计资讯
2010-03-25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0-03-25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甘经律法字(F016X001-Z048)号


致: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祁连山水


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晓琪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


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事


实进行了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


载于 2010 年 1 月29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3 月24 日上午9:00 在公司四楼会议


室准时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脱利成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截止 2010 年3 月 18 日下午


3 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 人,持


股数共计130254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新增关联方的议案》


2、《关于参股拟上市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案》


3、《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核销永登公司报废设备资产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3


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有效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上述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


会议主持人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吴晓琪


2010 年3 月2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