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1-12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的独立意见作为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发表意见如下:
1、由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7人已离职,其已不具备《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取消其《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获授的40万份股票期权,调整后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0名,对应获授激励数量为2,364万份,未行权期权数量为1,182万份。
2、本次可行权的196名激励对象作为《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及可行权的196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有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有关安排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刘 峰
吴 澄
施天涛
陈永正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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