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上海石化:上海石化H股公告-关连交易-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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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00338
关连交易
委托合同
董事会於2024年11月12日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作为受托方)拟与巴陵新材料(作为委托 方)签订委托合同。据此,本公司将向巴陵新材料提供人员借用服务,对价为人民币 8,480万元(含税总额)。委托合同将於2024年11月21日前签署。
於本公告日期,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1.14%,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巴陵新材料由湖南石化持股50%,为中石化股份的联系人。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14A章,巴陵新材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委托合同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委托合同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 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会於2024年11月12日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作为受托方)拟与巴陵新材料(作为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据此,本公司将向巴陵新材料提供人员借用服务,对价为人民币8,480万元(含税总额)。委托合同将於2024年11月21日前签署。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概括如下:
订约方: 委托方:巴陵新材料
受托方:本公司
委托工作: 巴陵新材料委托本公司派出人员到巴陵新材料,用於从事
巴陵新材料热塑性弹性体项目建设工作。
代价及支付: 委托费用包含本公司派出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
项人工成本费用及巴陵新材料委托本公司对57名新员工进
行实习培养期间的费用。
委托合同预估的总代价为人民币8,480万元(含税总额),该
金额以人员借用期预计16个月估算得出。
委托合同总代价将於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委托工作的期限 自本公司人员派出之日起至人员返回至本公司或人员关系
划入巴陵新材料之日为止。
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的,巴陵新材料有权解除委托合同,本公司
应承担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委托费用:
(1) 巴陵新材料有证据证明,本公司因自身过错,无法完
成委托工作;
(2) 本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
(3) 因本公司在进行委托工作时有不当或违约、违法行
为,导致巴陵新材料遭受损失,但该行为获得巴陵新
材料明示认可的除外。
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巴陵
新材料承担本公司为进行委托工作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
(1) 巴陵新材料未按约支付委托费用,经本公司合理催告
仍不支付;
(2) 因巴陵新材料的原因,导致委托工作无法完成。
委托合同一方如提前解除委托合同,应提前二周以书面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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