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珠江股份资讯
2024-07-31 15: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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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1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31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暂计涉案金额:借款本金 831,283,477.63 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在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中,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江股份”)
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的债权已置出。
债权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债
权承接方。本诉讼主体已变更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珠江实业集团”),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没有负面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
中院”或“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4)粤01执异632号。裁定变更珠江实业集团为本院(2023)粤 01执 8381 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依法对亿华公司(被告一)、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景兴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熊光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简称“景点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九)向广州中院提起关
于 831,283,477.63 元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
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80)。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民事

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关
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009)。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2159 号《民事
裁定书》,原审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审被告景治君因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详见公司 2022年 4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2-018)。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民终
2813 号《民事判决书》。景治君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详见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
号:2023-08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亿华公司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3)粤 01 执 8381 号《执行
案件立案通知书》,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亿华公司、熊光公司、景点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关于(2022)粤民终2813 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立案规定,决定给予立案。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案号为
(2024)粤 01 执异 632 号。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江股份于 2023年1 月
19 日与珠江实业集团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珠江股份将所持有的亿华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给珠江实业集团,其中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益,且该协议已生效。珠江股份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受理,案号为(2023)粤 01 执 8381 号。基于前述债权转让事实,珠江实业集团特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珠江股份变更为珠江实业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珠江实业集团为本院(2023)粤 01 执8381 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在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中,公司对亿华公司的债权已置出。公司已就对亿华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相关债务人。公司与珠江实业集团、广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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