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7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金顶资讯
2020-11-17 16:57:12
  • 3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11-18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310 号
致: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 55 号公
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