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31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要求,分别于2008年11月28日向川投能源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出具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于2009年8月18日,在前次承诺基础上出具了补充承诺;于2010年9月出具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川投能源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
为进一步明确履约内容,落实承诺责任,促进川投能源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川投能源作为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利益,川投集团同意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续同业竞争的承诺以此次修改后的承诺为准,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今后,川投能源将每年就川投集团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重新修订后的承诺内容为:
(一)川投能源作为川投集团下属清洁能源平台将优先注入清洁能源发电企业
1、我国及四川省电力发展规划及结构情况
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清洁能源发电是未来电力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在当前煤炭价格较高的情况下,火电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差,火电业务与国家当前清洁能源发展战略不符。
同时四川省水资源丰富,具有水电发展的天然优势,2016 年四川省内水电
发电量占四川省总体发电量的比重为88.69%,火电发电量仅占10.36%,未来雅
砻江水电中下游水电站投资建成后,水电调节能力大幅加强,四川省内火电发展空间将进一步减少。
2、火电企业不适合注入
根据上述情况,川投能源未来发展战略为成为川投集团下属的除火电以外的优质绿色清洁能源业务的整合平台,在宏观行业环境及能源行业发展趋势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川投集团参、控股的火电业务公司将不再注入川投能源。
3、川投能源清洁能源优先投资权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针对绿色清洁能源项目,由川投能源优先负责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川投集团已有的参、控股绿色清洁能源企业或公司,在同等条件下由川投能源优先收购。川投能源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是否进行上述优先投资和优先收购进行初步分析决策。其中,川投能源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川投集团下属控制或间接控制的除川投能源外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暂不收购的,需要每年按照本承诺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核查。(二)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注入时间及条件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川投集团下属控制或间接控制的除川投能源外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包括: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投康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川投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推进电力资产整合,促进川投集团下属电力企业健康发展,避免与川投电力同业竞争,川投集团将逐步将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且符合资产注入条件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资产注入川投能源。
1、资产注入方式及注入时间
在将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资产注入川投能源的方式上,川投集团将按照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则,根据川投集团资产状况、资本市场认可程度,积极稳步推进。
川投集团将在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后两年内,完成向川投能源注入资产的工作。
2、资产注入条件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关独立发电业务资产将视为符合前述所约定的资产注入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3、符合川投能源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川投能源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除川投能源主动降低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要求外,原则上,运行满三年的拟注入资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10%,运行不满三年的拟注入资产连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10%;拟注入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上述财务数据需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川投集团将全力地支持川投能源的持续快速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争,切实履行对川投能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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