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陆家嘴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东达(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陆家嘴集团”与“东达公司”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陆家嘴股份”)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适当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相关方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陆家嘴集团及东达公司。东达公司系陆家嘴集团全资子公司,为陆家嘴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1、陆家嘴集团
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作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陆家嘴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6713C
法定代表人 徐而进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70,330.5704 万元
经营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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