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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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收购人北京电子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委托,作为其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收购北京电子城
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次收购”)而编制的《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购人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
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
正本和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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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所涉及
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收购人本次收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收购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收购人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引起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若无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述词语的含义如下:
词语 含义
电子城、上市公司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电控、收购人、公司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和智达 北京和智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资中心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市国资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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