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0-30
致: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
公司第六十三次(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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