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1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19-058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41,471,090.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新增受理 61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 24 名原告起诉公司;1 名原告起诉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5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1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周侠、吴巧民、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常清、周侠;1 名原告起诉公司、涂国身、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4 名自然人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14,667,097.58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1,884,077.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81,203.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 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19,976,287.01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 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周侠
被告六:吴巧民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成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十四: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十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3,689,400.62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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