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个跌停板卖出中安消股票的,招商证券来赔偿!
中安科处罚始末:
1、借壳上市惹祸上身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科公司”)是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54。
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简称“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6月11日,中安科公告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
2014年12月27日,中安科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
2、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4日,中安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发布后,中安科复盘后股价一路跌落。
2019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9〕40号、4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认定:上市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科)与收购标的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消)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存在重大的虚假陈述。中安消技术在借壳中安科上市过程中,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主要为:(1)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2)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对以BT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合计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515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据此证监会对中安科、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本网代理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诉请中安科公司、中安消技术及该交易所涉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近期,中安科公司公告了本案生效判决结果,即中安科公司和中安消技术向本案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机构分别对中安科公司赔偿付款义务在25%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中安科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本案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中安科公司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自2014年持续至2016年,可以推定在此期间投资者基于对中安科公司发布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文件的信赖而买入中安科股票。投资者买入中安科公司股票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客观上无法区分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具体动机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还是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亦或是对公司其他经营情况的综合考量。但无论如何,中安科公司已于2015年1月完成本次资产重组,故案涉资产重组文件中对置入资产评估值及营业收入的披露始终是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即使投资者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购入股票,但在众多股票中选择中安科股票,中安科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司信息仍是投资者信赖的因素。因此法院认定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一直持有中安科股票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中安科公司应当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中安消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提供的盈利预测和营业收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也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招商证券公司、瑞华会计事务所同样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法基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之要求而给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施加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中安消技术公司的评估值存在严重虚增的情形。招商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显然对此未尽审核义务,致使中安科公司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故招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25%连带赔偿责任。瑞华事务所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是对中安消技术公司进行审计及盈利预测审核的机构。虽然瑞华事务所进行审计及审核的依据均是中安消技术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但瑞华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这些资料尽到审查义务。现经证监会查实中安消技术公司存在虚增评估值及营业收入的违法行为,瑞华事务所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此不存在过错,所以瑞华事务所理应与中安科公司承担15%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24日晚,中安科公司公告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中安科公司是否裁定破产重整尚未可知,不过各位投资者不用担心,招商证券、瑞华所分别承担25%、15%的连带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对于生效判决,招商证券已经主动按照比例进行赔付。
不仅如此,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安科股票所产生的损失,也可以主张索赔,部分上市公司在抗辩中主张,机构投资者因其专业能力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如其无法证明在投资前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进行审慎分析,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从近期司法判例看,广州中院、上海金融法院、长沙中院、贵州高院、济南中院等多地法院在个案中支持了机构投资者的索赔请求。本网代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安科索赔案中同样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此,凡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中安科股票(600654),并于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联系乾清网,乾清网将代理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起索赔诉讼。
(来源:乾清网的财富号 2022-01-18 12:58)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