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0-11-04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度分红及1994年度配股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和1994年临时股东大会,分另作出1993年度分红和1994年度增资配股的决议,并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瀛证办(94)第77号文批准,决定向股东分红配股。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告内容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一、本公司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1、公司全称: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路504弄2号;
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盛亚飞。
二、分红、配股方案
1、分红:以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总数为准,发起人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社会个人股每10股派付现金红利1.10元人民币。
2、配股,以全体股东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为准,每10股配3股,每股配股价为4.10元人民币;社会个人股可以从发起人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中按10:7比例配股,配股价,每股4.10元人民币,另加配股权转让费每股0.20元人民币。
3、社会法人股在规定配股缴款期内未缴款配股,则视同发起人法人股有偿转让配股权。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个人股因法人股配股权转是配购的股票年内暂不上市。
三、股本调整情况
本公司现有股本41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法人股37000万股,社会法人股2000万股,社会个人股2000万股,预计配股后,本公司股本总额可达43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法人股37000万股,社会法人股2000万股,社会个人股4000万股。
四、资金投向及1994年效益预测
1、资金投向:公司本次配股所筹资金将全部用于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建设。
2、1994年度盈利预测(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23277
主营业务利润 6688
利润总额 8000
税后利润 6800
本公司1994年度盈利预测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华业字(94)第062号文鉴证。
五、承销机构、地址及承销方式
1、主承销商:上海万证券公司,上海市瑞金一路98号
2、承销方式:本公司委托承销商对配股休用代销方式。
六、分红、配股办法
1、股本登记日:1994年7月8日,这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享有分红、配股权。
2、除息、除权基准日:1994年7月11日
3、分红办法:发起人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由公司直接派发;社会个人股的红利派发,本公司将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实施。"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另行公告;内部职工股本公司将委托万国证券公司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4、配股交款时间:1994年7月11日至7月24日,逾期未办理交款手续者,其配股权自动放弃。
5、配股交款办法:社会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柜办理"委托买进"手续,内部职工股东配股交款办法将另行公告。
6、配股股票的挂牌交易日为7月25日。
七、本公司在增资配股期间,采用除权交易方式照常上市交易。
本公司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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