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34:*ST富控:德恒关于富控互动重大资产出售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退市富控资讯
2020-03-06 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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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0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邮编:200080

电话:86 21 5598 9888 / 5598 9666 传真:86 21 5598 989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190031-00008 号
致: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控互动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富控互动委托,就富控互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担任富控互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19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回复意见》”)。本所现就本次交易协议的有效期延期、本次交易相关方主体资格发生的变化情况等事宜,出具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富控互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一)交易各方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之协议期限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宏投网络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交易各方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之协议期限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 交易各方就《股权转让协议》第 10.2 条约定的协议有效期进行修改,同
意在《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 365 个自然日内,交易对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撤回、撤销、解除或终止《补充协议二》或作出放弃购买标的资产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或要求延期支付交易对价,否则交易对方应当向宏投网络支付人民币 5,000万元或等值美元或英镑的违约金。

2. 交易各方就《股权转让协议》第 13.2(3)条约定的协议有效期进行修改,同意自《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 365 个自然日内,富控互动未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或富控互动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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