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新世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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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1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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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监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大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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