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续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上海安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瑰”)签订了相关协议,公司接受上海安瑰提供的
4.1 亿元财务资助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归还 1.5 亿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并于到期日支付剩余 2.6 亿元
借款本金至到期日的对应利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将在不超过 2.6 亿元的范围内就上述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以下简称“财务资助”)进行续期,续期期限为 12 个月,即续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公司与上海安瑰的沟通情况及实际签署的法
律文件为准),续期期间的年利率为 6.5%。同时,公司将以公司持有的对并表企业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的 9.086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应收款项债权,为上述财务资助向上海安瑰提供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续期并由公司为自身的该笔债务提供相应质押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苏晓鹏先生、陈宏飞先生、岳彩轩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年利率对双方均公平合理,公司以持有的应收款项债权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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