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鑫源智造资讯
2010-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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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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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rom: 华诚律师事务所

Our File. No.: 0802182S

RE: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 年8 月12 日上午9:30 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110 号上海吉瑞

酒店会议室召开的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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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10 年7 月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0 年7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第B10 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丰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8 月12 日上午9:30 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110 号上海吉瑞酒店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铁锋先生因公不能到场主持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董事李杰先生主持。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 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 名,代表股份560416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1%。

上述人员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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