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去年12月14日的股东户数,公司有3位股东超过了5%,合计持有383,7
新安股份股友
2024-03-14 08:55:00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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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根据去年12月14日的股东户数,公司有3位股东超过了5%,合计持有383,779,851股;B:3月13日投票表决票合计:423,440,290股;C:3月13日投票5%以下表决票:37,311,563股;故重大事项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应该是剔除了5%以上的股东持有数,公式:C=B-A即为此次5%以下的投票股东代表份额,但奇怪是B-A是39,660,439,和C不吻合,即可能存在5%以下股东表决份额少计2,348,876股情形。请公司予以解释。 【答】新安股份: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明确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所以你所谓少计的2,348,876股为公司本次参会的董监高合计持股数量,应予以剔除。感谢您的关注。¶¶2024-03-19 17: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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