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1-23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三年一月巩义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
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2、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
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805,710,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19%,均为 2013 年 1 月 15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
计票在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回避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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