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13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5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中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6
回售简称:中孚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8月28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2012年公告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162,简称“12中孚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将上调票面利率,即将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调整为8%,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12中孚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5年8月17日-8月21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中孚债”进行回售申报,若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2中孚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8月28日)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中孚债”。
6、本公告仅对“12中孚债”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中孚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中孚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8月28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孚债 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本次回售 指 “12中孚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回售申报期 指 2015年8月17日-8月21日
付息日 指 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8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中孚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中孚债”
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8月28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12中孚债”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2中孚债(122162)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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