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沪等九省市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设立和运行条件,与其他医疗机构一样,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使用在我国境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