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92:龙溪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龙溪股份资讯
2017-10-17 18: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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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8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7]LS-02号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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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29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7]LS-02号



致: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对公司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09月21日刊



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7日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曾凡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于 2017年10



月17日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均为2017年10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69797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9,553,571股的42.49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69783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9,553,571股的42.4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9,553,571股的0.008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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