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6-16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行业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与交易对方进行了沟通协调,终止收购标的方之一北京同方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并采用现金方式收购另一标的方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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