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3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临2019-018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二)变更日期
根据实施要求,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调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正式执行。
(三)变更内容
1、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
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也做了调整和完善。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2)利润表
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将原“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改为“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将对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对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产生影响,但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2019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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