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12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
(二)完整:公司应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三)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司审慎判断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同
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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