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1-21
T&P天阳律师事务所 八一钢铁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2]第62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一二年十一月
T&P天阳律师事务所 八一钢铁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2]第62号
致: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赵旭东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八一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时
间、召开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参会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20日10:30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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