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19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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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第TCYJS2018H1200号
致: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信雅达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一项:
1、《关于授权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2018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
12人,共计代表股份136,995,712股,占信雅达股本总额的31.1581%。
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会议审议的单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授权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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