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冀华 2024(顾)字第 154 号
致: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老白干酒”)的委托,担任老白干酒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解除限售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 207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07 名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698.40 股。
3、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等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