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20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1、及时:公司应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
2、完整:公司应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3、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
4、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发布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他组织)和公司的关联人(或其他
组织)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交所咨询。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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