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10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15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用于其房地产项目开发,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该笔借款的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故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公司2015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时,关联董事季为、易永勤和李志君依法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1、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以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亿元。
2、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需要,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3、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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