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6-08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
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山东华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4 日上午 9 时在山
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0 年
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会议
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的《上海证券报》,以通知
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闫新华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
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 2011 年 5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参
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特邀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进行
了回避,未参与表决。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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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翊民
经办律师:孙雪红________
2011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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