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3-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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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上午9:30起在上海延安西路2000号上海
虹桥宾馆二楼玫瑰厅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五)上午 9:30 起在上海延安西路
2000 号上海虹桥宾馆二楼玫瑰厅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7 人,
代表公司股份 276,855,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475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1 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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