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甘金律书字 1507 号
致: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魏彦珩
律师、张明兴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布的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本次会议。
2.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载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 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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