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8-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1 年 8 月 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施念清、陈一宏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南筑信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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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5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8 月 5 日 14:00 如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
区大英山西四路 9 号海南海航迎宾馆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1 年 8 月 5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3 人,代表股
数 2.6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3,894.766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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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延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向公司注入资产相关重组工作启动
时间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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