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10-26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
第三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投资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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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6、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7、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9、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2、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13、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14、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1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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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1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七十四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
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6、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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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告知公司投资证券部,投资证券部应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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