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7 月 16 日,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4)18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00MA62H8UQ8Q。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于 2002 年 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发行字(2002)2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Sichuan Xichang Electric Power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 66 号,邮政编码
615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456.75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加快水电资源开发,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用电需求。通过电力生产和提供电力保证,做大做强电力业务,壮大企业整体经济技术实力。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经营,谋取最大经济效益,为国家集累资金,为投资者增加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开发电力产品
及发、供、用电设备,发电、供电、电力、电子设计、安装、调试、电力科技开发、矿产品、金属材料、综合能源服务、充电站、企业管理服务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 1994 年 6 月 8 日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股份总数为 5500 万股,向发起人共计发行 3415.5 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62.15%,其中凉山州西昌电力公司(国家股)以经评估确认后的资产作价认购 2915.5 万股,凉山州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认购 200 万股、宁南县电力公司以现金认购 100 万股、普格县电力公司以现金认购 100 万股、昭觉县电力公司以现金认购 1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456.7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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