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03:华丽家族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8年4月修订)
华丽家族资讯
2018-04-26 2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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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部分



条款适用于公司参股子公司、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子



公司、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触及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时,相关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本文所谓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关联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交易,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提前二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与关联人的任何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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